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林燕陵
被 告 李雨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3萬4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