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47號
PCDV,114,補,1547,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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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呂珮君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柏霖律師
被 告 張毓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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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