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賈聖德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翔宇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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