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95號
PCDV,114,補,139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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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林進成
訴訟代理人 林品
被 告 林進
林泰興

林雅萍
林家興
林淑芬
林麗華
林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事件,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新
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
及其基地即同區段73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之利益為準。參照本院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單價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427,309元(含土地)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佐以
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為135.09平方公尺及原告應有部分1/21
(見調字卷第17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818元【計算
式:427,309×135.09×1/21=2,748,8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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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