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單公俠
被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萬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