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魏松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鄭崇
文律師即魏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
第71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1萬1,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6,9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