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許家豪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鈺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