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56號
PCDV,114,聲,25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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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陳志乾
代 理 人 林萬生律師
相 對 人 陳勁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四
年度司執字第八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
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必要情形,由
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所列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及如不停止執行
,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
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
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
人雙方之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
照)。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准予債務人
供擔保停止執行,此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
害之賠償,其金額之多寡,應以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執
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為衡量,倘已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人聲
請停止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若無顯著失衡,即非當事
人所得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7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就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
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向本院民事庭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故聲請於上開訴訟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57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則系爭執行事件之
執行程序既尚未終結,且系爭本案訴訟依形式觀之,難認有
顯無理由情形,若系爭執行事件未暫予停止執行,將造成聲
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開強制
執行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
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准許停止強制執
行。
 ㈡又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新
臺幣(下同)5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無誤。是聲請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所
有利益,應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515萬元及計算至
系爭本案訴訟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9日之利息即37萬2,4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計算式詳見附表)加以計算之
,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
行致延宕受償之債權價額為552萬2,493元(計算式:515萬
元+37萬2,493元=552萬2,493元),其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所發生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參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
,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2、4、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之
辦案期間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故推估本件停止執
行之期間約為6年,經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可能所
受損害額為165萬6,748元(計算式:552萬2,493元×5%×6=16
5萬6,748元),並考量前揭訴訟事件移審、送卷等程序上所
需時間等一切情形,認本件停止執行聲請應供擔保之金額以
166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旻均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15萬元 113年6月27日 114年9月9日 (1+75/365) 6% 37萬2,49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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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