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53號
PCDV,114,聲,25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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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陳水明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後,本院一一
四年度司執字第一0八二0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
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
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福建金門
地院)民國92年7月25日金院廣民執孝字第83號債權憑證、
繼續執行紀錄表(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伊聲
福建金門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29號強制執刑事件,經
福建金門地院該強制執行事件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114年
度司執字第10820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
行中。惟相對人已於92年6月19日由福建金門地院執行受償
新臺幣(下同)162萬4,240元(含執行費用4萬3,495元),
以及依福建金門地院97年度執字第543號再次執行受償53萬0
,192元,竟以系爭債權憑證所載本金債權全額即350萬元,
以及以本金債權全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對伊聲請系爭
執行事件,伊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23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為免伊受有不可回復之損
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停止
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擔保係擔
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
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
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系爭執
行事件,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以兩造間並無系
爭債權憑證所載本金、利息債權存在,以及違約金過高為
由,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有本案訴訟之起訴狀可查。
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及自9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5%計算
之利息,並自9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5%計
算之違約金,暨以結算未受償利息138元及違約金40萬5,0
12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
人對聲請人之執行債權總額為1,234萬1,972元(計算式詳
附表),又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1,
172萬1,298元,有本院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第3123
號裁定可查,自應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即1,172萬1,298元
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為妥。另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及時受償之
法定遲延利息損失,且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72
萬1,298元,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
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
,共計6年,再加計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
據此推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之
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2個月即74個月。基上,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期間所受可能損害額為361萬4,067元【計算式:1,
172萬1,298元×5%×(6+2/12)=361萬4,067元,元以下四
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361萬4,067元為
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5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93年11月2日 114年6月9日 (20+220/365) 9.75% 703萬0,685元 2 違約金 350萬元 93年11月2日 114年6月9日 (20+220/365) 1.95% 140萬6,137元 3 已結算未受償利息 138元 - 138元 4 違約金 40萬5,012元 - 40萬5,012元 小計 884萬1,972元 合計 1,234萬1,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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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