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張振盛
陳文淨
張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裁定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救字
第10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劉婉甄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