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619號
TPDV,94,除,2619,2005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得恩堡有限公司 沈│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93年12月31日 │8,712元 │MC0000000 │ │
│ │主慧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得恩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