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媚慈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蔡佩伶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泓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59
9元(計算式:599元+3,000元+363,100元=366,69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7,515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