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黃○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宣告等事件,聲請人第一項聲明聲請辭
任江尚旻之監護人,第二項聲明聲請為江尚旻選定監護人,然均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