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85號
PCDV,114,消債聲,8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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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棋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棋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3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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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