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張雯菁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張雯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第4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以1
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8月20日確
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
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
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3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既有
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