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家穎即林婌萍即林淑萍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代理人林忠義律師(法扶
律師)」應更正為「代理人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