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86號
PCDV,114,消債清,8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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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淑慧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紀淑慧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發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時,除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可不繼續進行
債務清理程序之情形外,縱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且該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依
前開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並不得為同條第1項之認
可,為免程序之浪費及費用之增加,自無待債務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後,再以裁定不認可更
生方案之必要。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9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363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2
月10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周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519萬5,238元,已逾1,200萬元,
且該債權表計算結果及審究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通知
債務人及債權人後,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上開債務總額並無異
議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債務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萬
元,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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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