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櫻蘭
代 理 人 陳奕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清算,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
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15人,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
月1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有
土地及建物,務必提出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並說明未能處分名下土地、建物以清償債
務之原因。另如有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亦應並陳
報。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3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永
豐銀行、華南銀行等存摺內頁明細,顯未補正至聲請前,請
依前開說明補正至陳報前之期日。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
月19日止,及114年3月20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
國民年金等)、勞工退休金、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
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
助、身障津貼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
: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提出前開1、2項所述收入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
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
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
核對。
⒋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有於112年12月29日匯入65,000元至聲請
人郵局帳戶,請說明此是否為商業保險給付或其他。
㈢必要支出數額:
⒈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⒉聲請人提出之遠傳電信費帳單,每月共計2份帳單,其中一份
帳單電信費每月逾千元,請說明為何要使用兩個門號,電信
費每月逾千元之原因。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如有應分擔受扶養人,請說明應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
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併提出1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
前2年實際支出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⒉如有應分擔受扶養人,請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2年5月起迄今
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
戶補助、健保補助等等)?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
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
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
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⒊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工作能力、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每月收
入。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依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裁定所示,聲請人
有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而毀諾
之情事,而依同條例第151條第9項準用第7項規定,聲請人
須說明協商成立而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
困難之原因。今聲請人再次聲請清算,僅提出前開裁定,未
對前開裁定駁回事由補充說明及提出新事證以敘明毀諾之原
因,請補正之。如未補充說明,將以上開裁定所認定之基本
事實審核。
㈡聲請人主張生活必要費用依112至114年桃園市政府公告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是否更正為依112至114年新北市
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
㈢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清算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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