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葉琳峮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3人×10份×51元=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號5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 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 (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 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目前有無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 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 處?請一併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又聲 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何?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 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7月14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12年7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聲請人應提出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若聲請人有某段 時間無工作,亦請說明該期間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14年1月至114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 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 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280元計算? 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 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 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 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2年7月14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 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之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 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 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 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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