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汶揚
代 理 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羅汶揚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發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時,除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可不繼續進行
債務清理程序之情形外,縱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且該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依
前開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並不得為同條第1項之認
可,為免程序之浪費及費用之增加,自無待債務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後,再以裁定不認可更
生方案之必要。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0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568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
3月12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周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247萬3,167元,已逾1,200萬元
,且該債權表計算結果及審究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通
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後,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上開債務總額並無
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
萬元,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聲 請 人 羅汶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法
扶律師) 江凱芫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謝碧鳳 住○○市○○區○○街0段00號6樓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 段000號8 樓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視介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住板橋莒光○○○00000○○○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樓至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市○○區○○街0號10樓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鄭穎聰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市○○區○○○路0段00號20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段00號21樓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X)
住○○市○○區○○○路○段0號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市○○區○○○路○段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先生#6511 住○○市○○區○○路○段00號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段00 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區○○里○○○路○段00 0號
送達代收人 周季瑤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及 印鑑於法院‧‧‧。又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 機關所發給之謄本,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0條 、第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提出戶 籍謄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經本院通知限於5日內補正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首開規定,自屬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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