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95號
PCDV,114,消債清,195,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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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洪麗雯洪碧麗洪綺穗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淑卿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51×10=1,530】);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三、請聲請人說明民國(下同)114年2月15日迄今有無工作?如有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文件、匯款紀錄),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14年2月15日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 ,即112年3月19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 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㈡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㈣若聲請人之財產有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2年3月19日迄今),期間內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保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已陳報之新光人壽部分則免):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六、請聲請人說明114年2月15日迄今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 否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依消債條例第64之2第1項規 定計算?(即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6,900元之1.2倍20,280元)?又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 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為何能設 籍於此?若房地為租賃關係,亦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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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