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賴宜宏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5+1)×51×1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 國112年3月1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金額、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2年3月12日至114年3月11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 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聲請人主張經營友善蔬果水果行,每 月營業額為58,532元,扣除成本之實際營收為13,222元,係 如何計算?請就聲請人主張之收入支出情形提出相關證明。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2 年3月12日至114年3月11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已顯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 不足部分?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 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聲請人、受 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2年3月12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 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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