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吳秋華
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1人×51元×10份=5,610元)。另請補正提 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連帶保證部分」。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依聯徵中心資料,聲請人為舒莉美容院負責人,舒莉美容院 營業期間?聲請更生前5年每月營業額?又聲請人除為舒莉美 容院負責人外,「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 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聲請人於何時積欠何賭博暴力集 團債務?債務金額?分別向何債權人借款清償?清償證明?五、聲請人前曾於何時與何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後毀諾?毀諾 時間?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如為兼職,說明 每月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數、時薪?為何雇主未替聲請人 申報所得並投保勞健保?提出113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114 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應蓋有雇主印文)、雇主通聯地址。七、依聲請人目前收入,聲請人如何負擔多筆保單保費?保費資 金來源?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聲 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 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 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