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97號
PCDV,114,消債更,697,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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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陳宥辰(原名:陳志峰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
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6人,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114年4
月2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4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二)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4月23日起至114年4
月22日止,及114年4月23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各類政府補助金(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
助、身障津貼等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基金會資助、或
其他收入款(如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提出前開1、2項所述收入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
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
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
核對。
 ⒋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出生,請說明聲
請人及配偶有無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領取相關生育保
險給付。       
 ⒌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自11
2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育兒
津貼、健保補助、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等)?領取之金額
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
府申請確認)。
 ⒉提出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配偶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刪)。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之所填載之住所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2樓,與其114年5月6日陳報主張現居住戶籍
地址不同,請說明原因,並請確認聲請時之實際居住地址,
及陳報聲請時所填載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
關係。
 ㈡聲請人主張名下車號「BKN-○○79」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已
遭債權人拖走,惟依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示,系爭車輛仍登記在聲請人名下,請說明何時遭債權人
拖走、該車是否有變賣、變賣之金額。
 ㈢聲請人表示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桃園分公司
債權為侵權行為所生,請說明聲請人該債務發生原因、是否
受有民事、刑事裁判,如有請提出裁判書。
 ㈣聲請人陳報現受有強制執行,請說明目前受有強制執行之情
況(如扣薪中、查封、拍賣等等)。
 ㈤說明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
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或向法院、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或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
行公會請求協商成立?如有,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及債務清償方案。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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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