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黃軒昀(原名:黃存瑜)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10人,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
月1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4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⑶除聲請人名下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公司保單
解約金,本院於調解程序時已有函詢,無須陳報外,如有其
他商業保險,仍應陳報解約金。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二)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
月14日止,及114年4月15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各類政府補助金(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
助、身障津貼等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社團法人或財團
法人之資助金或其他收入款(如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
⒊請提出前開1、2項所述收入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
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
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
核對。
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未成年子女3名,並有領取低收補助及家扶
補助,請說明未成年子女3名各補助項目,「每名」、「每
月」各領取之金額。
⒉未成年子女3名自112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取前開以外之政府
補助、津貼(如:健保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
補助、就學補助、營養午餐補助等)或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之資助金?如有,請依前開說明陳報金額。
⒊提出前開未成年子女3名補助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
「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
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確認)。
⒋如補助金匯入之金融機構為未成年子女父親帳戶而無法取得
,請陳報該父親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匯入之金融機構名
稱、分行及帳號。
⒌陳報未成年子女3名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陳報名下車號「62○○-DZ」、「30○○-MS」二車輛遭債
權人取走出售,惟依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示,聲請人名下尚有車號「30○○-MS」之車輛,與申請人
所陳報不符,請說明原因。
㈡聲請人是否有於109年7月2日向本院聲請清算,並經本院於10
9年12月9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02號裁定駁回確定?
㈢聲請人陳報現受有強制執行,請說明目前受有強制執行之情
況(如扣薪中、查封、拍賣等等)。
㈣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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