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67號
PCDV,114,消債更,66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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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蘇芳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3人,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8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8月26日起至114年8
月25日止,及自聲請更生時114年8月26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
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每月收入為
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獎金、津
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如勞保年金、國
民年金等)、勞工退休金、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
政府補助金(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等)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如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兄
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提出前開1、2項所述收入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
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政
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
核對。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母親陳素玲、兄長蘇國惠共2人,請說明應
分擔受扶養人陳素玲蘇國惠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姓名、關
係為何、每月所各給付之扶養費,並提出陳素玲蘇國惠
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⒉聲請人主張給付受扶養人之每月各5,000元,請提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⒊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2年8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
貼或年金(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
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等等)
?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
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
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
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⒋請說明受扶養人2人之工作能力、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每月
收入,及歷年勞保資料。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期日僅至114年3月13日止,請提
出聲請人聲請更生時,現居於本院轄區之證明(如租賃契約
),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
期、利率3%、每期清償7,863元之還款方案,請說明無法負
擔還款方案原因,並請列出收入減支出之金額。
 ㈢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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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