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鄭喬鳳(原名:鄭媛月)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及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7人×10份×51元=3,570元)。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三、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聲請人之現居所為其戶籍地,請說 明現居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 為租賃關係,則應提出「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 支付租金之證明、該址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 繳費單位申請)。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 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
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五、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2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郵局、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 (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 前二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 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 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 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務必分別敘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 工作任職單位、及所領取之每月薪資(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等)暨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 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 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 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
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 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 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 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 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租金 (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 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 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㈤請聲請人說明名下有無汽、機車,倘有,請聲請人提出各 該汽、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車之殘 值估價單。
㈥聲請人說明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聲 請人陳報有扶養子女1人,應說明受扶養人居住何處?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請人 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 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又就扶養 費部分,聲請人稱尚有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與之各負擔 扶養費比例及金額?並請提出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 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之正本。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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