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陳俊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4
年7月2日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
114年8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
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
1)×10×51=4,080。
二、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
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聲請人更新陳報
債權人清冊並填載債權數額,並提出和潤企業公司債權250,
000元相關佐證資料。
三、聲請人稱平均薪資50,000元,請說明收入來源,並陳報近6
個月收入證明(如薪資轉帳資料或薪資單等),及有無其他
兼職收入?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請陳報受扶養人(3名未成年子女)之近2年(112年、113年)之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
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
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
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
之數額(扣除補助費)?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