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64號
PCDV,114,消債更,564,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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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呂君儀

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逸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59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51×10=459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之109至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暨前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 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不 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故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 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 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 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9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 112年7月16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2名女兒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兒童生活補助、育 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7月16日至 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 算。
  目前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一般係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計算得出之2萬280元為判斷基準,而聲請人陳報之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高達3萬3140元,其中使用之交通工具有 汽機車,1個月行的費用高達9500元,而手機費用高達300 0元,請聲請人說明係從事何工作?需要同時使用汽機車 ,而且需要高密度使用手機通訊。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2名女兒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 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7月16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7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7月16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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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