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16號
PCDV,114,消債更,41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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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陳建豐陳冠仁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萬1,7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2人,連同債務 人,合計2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3×51×10 =1萬1,73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8至114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部分) 。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陳成訓許麗娟自111至113年度 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8至目前為止 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有



父母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12月13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此外,目前是否仍在首烏小館工作,若有者,請一併依 前述說明提出截至目前為止之每月薪資證明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父親陳成訓及母親許麗娟自聲請更 生前2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 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 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親陳成訓、許 麗娟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以及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據資料、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 其父母親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另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 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關於聲請人114年度之必要生活費用,請陳報是否亦同意依 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作 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不含扶養費部分)之金額,若不願意者 ,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包括餐費、電話費及各項生活 日用用等開支)之憑證。
  據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6日於本院前置調解 程序時具狀表示聲請人將其誤植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查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確有積欠東元機車股份有限 公司,如有錯誤,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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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