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陳建豐即陳冠仁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萬1,7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2人,連同債務 人,合計2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3×51×10 =1萬1,73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8至114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部分) 。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陳成訓、許麗娟自111至113年度 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8至目前為止 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有
與父母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12月13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此外,目前是否仍在首烏小館工作,若有者,請一併依 前述說明提出截至目前為止之每月薪資證明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父親陳成訓及母親許麗娟自聲請更 生前2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 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 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親陳成訓、許 麗娟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以及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據資料、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 其父母親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另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 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關於聲請人114年度之必要生活費用,請陳報是否亦同意依 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0元,作 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不含扶養費部分)之金額,若不願意者 ,則請提出每月支出費用(包括餐費、電話費及各項生活 日用用等開支)之憑證。
據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6日於本院前置調解 程序時具狀表示聲請人將其誤植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查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確有積欠東元機車股份有限 公司,如有錯誤,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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