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99號
PCDV,114,消債更,399,202509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張仁禮
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另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後 毀諾。請聲請人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共同居住,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 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 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至114年2月25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 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 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2年2月26日至114年2月25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9,000元、房租19,000元、電信月租費1,399元等 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2年  2月2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   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