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廖啓翔(原名:廖立豊)
代 理 人 李諭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廖啓翔(原名:廖立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
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生活開
銷超過收入,因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息過高,導致債務逐
漸增加無法負擔,聲請人有時工作收入不穩定,又眼睛開始
出狀況,嚴重影響工作收入,導致積欠債務。是聲請人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最大
金融機構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信
用卡公司)陳報其與聲請人代理人聯繫後,認聲請人無法負
擔任何還款方案,嗣未於調解期日出席,故兩造間調解不成
立等情,有樂天信用卡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452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見
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第59頁、第75頁、第77頁)
。又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是以,
本件聲請人所為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有效保險契約1筆、存款72元,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143至146頁、第111至124頁、第127至128頁、調解卷第27
頁)。又聲請人陳報其為第二類重度身心障礙者,任職於宇
坊視障按摩,每週工作3天,日領700元,月領8,400元,另
領有身心障礙補助每月9,485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身心
障礙證明、聲請人名片、宇坊視障按摩證明書、郵局存簿封
面暨內頁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第61頁
、第111至124頁),應可採信,是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為17
,885元(計算式:8,400元+9,485元=17,885元)。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
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之1亦有明定。揆諸前揭說明及參以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16,900元計算,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為
20,280元(計算式:16,900元×1.2=20,280元)。聲請人主
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280元
計,自為可採。
㈣準此,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7,885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20,280元,已無餘額,顯難再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自堪認
其確已難以清償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無訛。故聲請
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
「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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