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87號
PCDV,114,消債全,87,2025090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莊佳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聲請保全處分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下同)5
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
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5/10即1,500元)。次
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具狀對於114年度消債全
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500元,扣除其已
繳納抗告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5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