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539號
PCDV,114,家親聲,539,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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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才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皓軒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請求酌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經核
未成年子女○○○、○○○、○○○分別為000年0月00日生、000年00月00
日生、000年0月0日生,而聲請人係於114年5月8日提出聲請至渠
等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2,332元,
該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
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3,859,916元【計算式:(12,332元×73月)+(12,332元×120月)+
(12,332元×120月)=3,859,91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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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