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由家分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535號
PCDV,114,家親聲,53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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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請求由家分離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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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