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甚明。
二、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
於民國114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
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7月16日寄存送
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及於同年8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
請人戶籍址,而分別於同年7月26日、8月29日生送達效力等
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55頁),是
聲請人至遲應於114年9月3日前補繳裁判費,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家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
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