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48號
PCDV,114,家補,448,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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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趙振凱
被 告 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貳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辦理被繼承
趙彥建之繼承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
承登記,並提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繳納裁判費部分:
 ㈠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9,572,25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
1/2=9,572,2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3,5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辦理繼承登記
部分:
 ㈠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
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
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
承登記,不得為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
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
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
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
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故各繼承人得為全
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故在繼
承人相互間並無以訴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
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
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
 ㈡經查,原告所提出之附表編號1之被繼承人趙彥建所遺不動產
第一類謄本,其上仍為被繼承人趙彥建所有,繼承人均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之登記,
並無法請求分割遺產,爰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20日內補正辦理被繼承人趙彥建之繼承人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提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原告如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遭
到地政機關拒絕,則應儘速提出遭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之理由
(如函文),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四維段458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60.44㎡ 平台:7.36㎡ 公設:20.7㎡ 【223.2㎡×207/2232=20.7㎡】 總面積: 88.5㎡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為一樓之同路47巷12弄10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205,254元。(計算式:205,254元×88.5=18,164,979元)。 18,164,979元 2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26元 3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存款 150,290元 4 第一銀行大溪分行存款 210,171元 5 彰化銀行存款 85元 6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2,757元 7 永和秀朗郵局存款 29,986元 8 臺北莒光郵局存款 263,711元 9 中和農會存款 315,206元 10 達欣工程股票 100股 5,990元 11 國瑞汽車(3B-4358) 0元 12 悠遊卡 300元 總價 19,144,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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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