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62號
PCDV,114,家聲,62,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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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監宣字947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閱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8年度監宣字第947號監護宣告事
件,聲請人與債務人甲○○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查明其
監護人等相關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准予
閱覽本案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47
號網路公告列印頁、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支付命令為證
,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4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
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又未提出業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
47號案件全體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聲請人聲請意旨
及所提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47號案
件之當事人甲○○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與該
案件確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
上開訴訟事件卷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
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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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