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98號
PCDV,114,家繼訴,9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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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子○○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A○○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子○○
寅○○卯○○辰○○巳○○午○○未○○申○○等人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於民國69年12月16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渠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
段定有明文。兩造為被繼承人A○○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
人A○○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分割遺
產,並聲明:被繼承人A○○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
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丙○○、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具狀表示:意見均同原告,並無異議。   
(二)被告己○○庚○○辛○○子○○寅○○卯○○辰○○巳○○
午○○未○○申○○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認定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於69年12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又兩造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A○○之遺產明細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兩造戶籍謄本、拋棄
繼承查詢單、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新北市地籍異動
索引、被繼承蘇云俞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而被
乙○○○、丙○○、丁○○、戊○○等人對此均不爭執,至被告
己○○庚○○辛○○子○○寅○○卯○○辰○○巳○○、午
○○、未○○申○○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則依上開事證,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A○○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目前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該等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自得訴請分割。
  2、又上開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為分割,而被告乙○○○、丙○○、丁○○、戊○○等人意見同
原告,至被告己○○庚○○辛○○子○○寅○○卯○○、辰
○○、巳○○午○○未○○申○○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
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
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 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 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 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附表一:被繼承人A○○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種類、所在地、名稱 權利範圍、單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原物分割。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 乙○○○ 1/40 0 丙○○ 1/40 0 丁○○ 1/40 0 戊○○ 1/40 0 己○○ 7/120 0 庚○○ 7/120 0 辛○○ 21/120 0 子○○ 7/60 0 寅○○ 1/20 00 卯○○ 1/20 00 辰○○ 19/240 12 巳○○ 19/720 00 午○○ 19/720 00 未○○ 19/720 00 申○○ 7/60 00 甲○○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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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