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A01
被 告 A13 原住○○區○○街00巷0號
A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A1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原告無法聯繫被告A13、A14
,致無法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
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A1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A14:按應繼分比例分給伊。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 證信函為證,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 載各情應無疑問,且為被告A14所不爭執。而被告A13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依上開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三)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 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 830 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 ,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 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 定之。
(四)末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 妥適之判決。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該等 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本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消滅其與被告間就該等遺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是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該等不動產之使用現況、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 以及原告請求按應繼分分割及到場被告A14同意原告分割方 案等情,可見該等遺產直接分割予各繼承人分別共有並無顯 然困難,是本院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應符合各該繼承人間之利益,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後於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欣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 權利範圍或財產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土城區農會 361,258元及孳息 原物分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 1,000元及孳息 3 臺灣銀行 3,369元及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5 1/10 2 A02 1/10 3 A03 1/10 4 A06 1/10 5 A13 1/10 6 A07 1/10 7 A04 1/10 8 A01 1/10 9 A10 1/40 10 A11 1/40 11 A12 1/40 12 A14 1/40 13 A09 1/20 14 A08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