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仲庭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名甲△○)與相對人紀禾富
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婚字第446號審
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困難,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甲○○於111年度至113年度間之財產及
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甲○○於前揭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814元、0元、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