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173號
PCDV,114,家救,173,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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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乙○○等停止親
權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
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
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
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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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