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19號受理在案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認定應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
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
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