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戴玉絲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
規定,定於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
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