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34號
PCDV,114,司聲,634,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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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徐雪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仕華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
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
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並於同
年月19日送達。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付,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案件繳費答詢表附卷可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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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