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慈芮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
通知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