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46號
聲 請 人 施○○
童○○
童○○
童○○
高○○
高○○
童○○
童○○
吳○○
吳○○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
童○○
聲 請 人 童○○
謝○○
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童○○
謝○○
聲 請 人 童○○
童○○
童○○
童○○
童○○
聲 請 人 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施○○、童○○、童○○、童
○○、送達代收人童○○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