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287號
PCDV,114,司繼,3287,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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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87號
聲 請 人 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修
相 對 人 龔琴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一哲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黃一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龔琴、陳麗如分別係被繼承人黃一哲(男、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母,
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黃一哲於113年11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一哲之債權人,亦有債權證明文件影
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黃一哲之債權人,
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5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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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