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4年度,131號
PCDV,114,司簡聲,131,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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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吳智弘


相 對 人 游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買
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存證信函影本
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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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