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呂芷涵
相 對 人 劉沈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劉沈美麗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
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
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8月15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